西藏: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全面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体系的一大空白。
“对以后的工作有了新的方向、新的目标,我们会把《条例》贯穿到每项工作中落实好,让我们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拉萨市城关区河坝林社区党总支书记桑珠尼玛说。
西藏自治区藏、汉、回等45个民族在西藏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团结互助、携手共进,孕育、弘扬和发展了以“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为代表的宝贵精神财富,涌现出了热地,孔繁森,卓嘎、央宗姐妹等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像糌粑一样紧紧揉在一块,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民族团结之花盛开雪域高原。
“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果,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有利于进一步动员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团结奋斗。”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说。
周亦峰认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依法有效治理民族事务提供法律支撑,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法治基础,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武器,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西藏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全面依法治藏,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是对我国以宪法为根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卢旭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