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画报社《读图学党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读图学党史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3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诞生。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虽然存在时间短暂,却为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珍贵的实践经验。
抗战胜利后,时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的乌兰夫受党中央委派到内蒙古地区开展工作,阻止了分裂势力的企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内蒙古社会各界的共识。1947年4月26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街(今乌兰浩特市)开幕,5月1日宣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为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基本政策确立了榜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据此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设立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要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将其视为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的初衷、坚持的依据、完善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共设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全面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全国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铸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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